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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外办关于因公护照签发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转)

来源: 国际部 时间: 2021-11-16



省委外办关于因公护照签发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因公护照签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外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因公护照签发和管理工作推行“同步办照”和“照随人走”的通知》(外领函〔2019〕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和持用因公护照有关工作的通知》(外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因公护照是我国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及在国外执行公务所持的身份证件。出国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持用两种有效护照。
第三条 省委外办(省政府外办,下同)是外交部授权我省唯一签发和管理因公护照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确定持照类别;
(二)负责全省外交护照的申请、收缴和保管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调拨、颁发、换发、制作、收缴、查验、保管、注销和销毁工作;
(四)因公护照是国家财产。我省因公护照由省委外办统一管理、统一保管。
 

第二章 护照颁发范围

 
第四条 外交护照颁发对象: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军区(警备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省委外办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公务护照颁发对象:党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侨联、法学会、友协、贸促会、残联、红十字会及民主党派等系统中现职副县处级(含)以上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同级人员;军队副师职(含)以上人员;经外交部批准,认为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务普通护照颁发对象:副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军队副师职以下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确需参加因公团组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为其颁发公务普通护照:
(一)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的;
(二)在县级及以上人大、政协、工商联等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需出国执行与所任职务有关公务活动的;
(三)所在民营企业的对外合作项目纳入本地区省级主要领导因公出访任务的。
上述三类人员如需申办公务护照,按有关规定报外交部审批。
第八条 确需参加因公出国执行公务的民间艺人、在校学生及其他非国有体制内的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可为其颁发一年期公务普通护照。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因公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通过政审备案的。
 
 

第三章 护照申办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申办单位向省委外办报送出国请示件后,即可同步办照。办照时,应当填写《申办因公护照表》《因公出国人员信息及申办护照事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交部数据库电子护照照片、电子签名和指纹二维码信息、专办员证复印件等材料,凭任务批件或确认件领照;其他自审批单位下达的任务批件需出国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照。
第十一条 “同步办照”程序:
(一)省级领导因公出国执行任务,出国请示件报至中央外办或外交部后,即可开始申办因公护照。请示获批后,凭党中央、国务院批件发照;
(二)市厅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请示件报至省委外办后,即可申办因公护照。请示获批后,凭相应批件发照;
(三)若出国请示最终未获批准,其因公护照不予发放并由省委外办统一保管;
(四)对需要申办签证且执行重大任务的紧急团组,可先行借照办理签证。请示获批后,方可发照放行。
第十二条 护照签批程序:
(一)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出访团组,经制证中心主任初审后,报出国管理处分管护照工作的处级负责人签批;
(二)申办公务护照出访团组,经制证中心主任初审,出国管理处分管护照工作的处级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副主任签批;
(三)申办外交护照的材料由我办出国管理处分管护照工作的处级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呈主任签批后再报外交部领事司;
(四)对确需办理一年期特持公务护照的人员,应由组团单位向省委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领事司同意后按程序受理。不得违规越权颁发;
(五)对于有双重身份的人员,根据出访的对外身份颁发相应的护照;
(六)领用护照时,需登记经办人员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
第十三条 省委外办在收到护照申办材料后,对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受理的,应于受理时告知申办单位。
 

第四章 护照保管

 
第十四条 制证中心使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护照收缴、保管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系统中对护照领用、归还、遗失、注销、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凡载有有效签证的失效因公护照按照有效护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直至签证失效。对因公出国人员确需使用载有有效签证的失效因公护照,申办单位凭相应任务批件办理借出手续,并按照有效护照管理规定进行收缴。
第十六条 常驻国外人员在任期间,护照由其驻外机构统一保管。因事临时回国,由持照人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护照;回国后,由组团单位负责将护照全部收缴。
第十八条 制证中心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空白护照,定期进行清点。调用空白护照应由专人进行登记、签收,主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护照收缴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在团组和人员回国7日内上缴因公护照,并确认其已回国。对逾期不缴或拒不上缴护照的团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于逾期5个工作日内向省委外办报告,并视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制证中心收缴护照时若发现出访团组境外超期,组团单位须向省委外办提交超期情况说明、任务批件复印件、团长护照首页和出入境页复印件及机票订单复印件,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实际出访日期与拟出访日期不同,组团单位须向省委外办提交延期或提前出访情况说明。对因故未出国人员,组团单位应自确定其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缴护照,并交回制证中心保管。
 

第六章 护照换发

 
第二十二条 持因公护照出走的、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被通缉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国外申请换领普通护照,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金融、贸易等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常驻机构中出走或滞留不归人员申请换领普通护照,由驻外使领馆将其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并抄送省委外办。省委外办及时商原审批部门及派遣单位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外交部领事司研复。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滞留不归人员,如无刑事、民事、重要经济问题,与原单位无未了经济、住房纠纷,且在国外滞留超过一年以上并在当地有合法居留手续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原派遣单位同意换发护照的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经驻外使领馆征求省委外办和派遣单位意见,酌处换发普通护照。
第二十五条 原派遣单位因故合并的人员在国外要求换发普通护照,由省委外办商原审批部门及合并后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原派遣单位因故解散或被撤销的,由省委外办商原出国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属于同一团组的2人以上申请换领普通护照,须报外交部领事司批复。
第二十七条 因公外派常驻人员在国外办理护照换发,统一由当事人所在国内派遣单位向省委外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函同意办理护照换发手续。
 

第七章 护照补办、作废、销毁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在国外遗失因公护照,须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和省委外办报告,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回国后,及时向省委外办交回补发的旅行证;在国内遗失因公护照,持照人须立即报告省委外办及当地公安机关。
凡发生因公护照遗失情况的,均须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及当事人第一时间作出书面说明并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原工作单位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内向省委外办报告。若持照人确需使用在外地申办的载有有效签证的因公护照,由省委外办致函原照保管单位提请移交原照,并在收到该照后进行登记,使用完毕后归还原照保管单位。
第三十条 制证中心对所需注销或已失效的护照(含一年期临时因公护照,载有有效签证的失效护照除外),应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登记注销、做芯片打孔处理后登记存档,并定期通过机要进行销毁。因验证失败等其他原因造成护照制作时作废的,须在电脑记录中注明原因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外出走或滞留的因公出访人员,经核实无误后,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及时报告省委外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并报外交部。
 

第八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申办护照过程中,对不如实申报的申办单位,省委外办将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出国任务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上缴护照,经催收仍不上缴,省委外办将暂停受理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的出国任务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申办单位专办员未履行本细则规定,发生重大错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委外办责成申办单位更换专办员。
第三十五条 对滞留不归人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追究,视情停办因公出国任务申报。涉嫌触犯法律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办单位对护照申办文件、资料未履行核实职责或对持照人情况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委外办则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委外办停止受理该申办单位的出国任务申报。
第三十七条  省委外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省委外办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有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视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外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外组办〔2007〕6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供稿人:国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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