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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施行 激发区域创新的澎湃活力

来源: 省政府网站 时间: 2020-09-02

        8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期以来,我省一直致力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提高中原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中西部科技创新高地。《条例》的施行,将对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1

  赋予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条例》对自创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定。首先,由省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员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洛阳、新乡三市人民政府组成。其次,明确了郑州、洛阳、新乡三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关。


  “《条例》的施行适逢其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还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突破性的探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向自创区下放项目审批等权限,做到应放尽放;赋予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2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条例》的制定,标志着对我省近年来出台的各类扶持创新创业、人才资源、投融资服务、开放合作等方面政策的系统梳理和有效整合。


  《条例》专设“创新激励”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系统完善了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条例》支持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建设,推行知识产权与专利产品许可交易新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基础流动性市场,实现知识产权快速转移转化。


  3

  支持先行先试,解除后顾之忧


  自创区是科技创新和改革政策先行先试的区域,《条例》对此给予充分支持。为了实现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条例》规定,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者年薪制等方式引进。同时,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等诸多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全方位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


  先行先试期间,出了差错怎么办?《条例》规定: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这些情况不给“差评”,让科创管理者和广大科研人员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颁布实施,对促进和保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南日报记者 尹江勇)

供稿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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