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科协,各全省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科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6月12日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普法》,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科学传播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是我省科普工作领域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是引领、推动、创新科普工作,服务我省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的高层次科普人才。
第三条 河南省科协负责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的联系服务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推荐对象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风。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学术水平或专业技能得到同行的广泛认可。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学术权威和社会声望,能够正确把握和引领学科及相关领域科普工作发展方向。
(三)热爱科普工作,努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创作与出版、科普活动、科学传播等方面经验丰富,效果显著。
(四)组织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能引领同行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身体健康。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五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推荐遴选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推荐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基本条件,遴选推荐对象,填写《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推荐表》,向省科协推荐。
第七条 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对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经省科协党组审定和社会公示后,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要广泛开展科学传播。面向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结合学科(专业、领域、行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科技事件、重大国际科技或学术会议、主题日、纪念日等,领衔举办或参与科普活动和科技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创新科普活动方式,推动形成学科或行业科普品牌。针对学科或行业相关社会热点焦点和突发公共事件,及时领衔或参与开展应急科普服务,权威解读热点、焦点及公共事件背后的科学知识,传播本学科或行业科技工作者的共识,科学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开展科学传播。
第九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要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围绕前沿科技进展和基本科技常识等,注重科学与艺术相结合,领衔开展或参与科普创作,开发或推介优秀科普教材、展教品、图书、影视作品、文艺节目等。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项目时,要通过撰写科普文章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最新科技发明和创新成果。
第十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要大力推动拓展学科和行业科普工作。广泛利用社会力量,推动学科或行业加强科普设施、科普人才、科学传播专家团队、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等建设,组建科技志愿服务团队(组织),成员不少于20人,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推动所在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面向公众开放重点实验室、生产线、科技博物馆等。
第十一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要积极参与科普工作计划的制定,对科普工作建言献策。参与科普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和学习、培训,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每年要牵头开展不少于2次科普活动或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在媒体上发表1篇以上科普文章。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组织、参与或举办的科普活动的文字、影像资料以及公众参与的人数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要及时提交省科协。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批聘期5年。聘任期满,由省科协组织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十三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在聘期内开展科普创作、科学传播、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培训和科技志愿服务等公益性科普活动时,可以“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名义进行宣传和介绍。牵头组织公益性科普活动和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以“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团”名义进行宣传和介绍。
第十四条 省科协将积极为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开展工作搭建平台、提供条件。统筹安排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普活动;优先推荐参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科普宣传;邀请参加科普项目评审、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科普教育基地命名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科协将对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首席科普专家给予表彰,对开展科学传播工作效果较好的科学传播专家团队予以适当资助。
第十六条 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的称号:(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科学传播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人:科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