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省科协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现省科协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范围: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三条 检查主要指标:以上年能耗值为基数,人均用电量、用水量逐年降低4%,车辆燃油消耗量降低4%。
第四条 检查主要内容: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能源的实际效果。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制定具体检查评分标准。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重点检查各部室、单位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燃油消耗量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节能工作领导机构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情况;节能宣传教育、履行节能职责;能耗统计及信息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检查依据:以用水、用电、用气和耗油量消耗量为依据进行考。
第六条 检查方式:以每季度能耗数据申报情况为基础,采
取自检自查、日常督查和每年度两次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检查组成员由省科协机关节能减排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七条 对检查中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部室或单位,予以表彰;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不利的部室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协机关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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