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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技术交流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科学技术普及部 时间: 2018-08-29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豫农技协发字〔2018〕 号

                                                                                       

 

关于开展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技术交流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技协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基层农技协组织建设,加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建设管理,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农技协组织,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省农技协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决定开展技术交流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对象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至2018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须满足《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1. 各省辖市农技协联合会(省辖市科协科普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

2. 申报材料包括《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申请表》、《技术交流中心拟任主任登记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要求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交流工作成效及五年发展规划等。

3.纸质申请表、登记表各一式三份,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由省辖市农技协联合会(省辖市科协科普部)统一报送至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须完全一致)。

4. 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向中国农技协申报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

5.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原有技术交流中心须按《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同上。

二、审核与命名

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向通过审核的单位命名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地域)××(专业)技术交流中心”。此次命名的河南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有效期限为2018—2023年。

省内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原有技术交流中心如未参加此次申报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将不再作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孔德杰  邓西森

联系电话:0371-65707551

电子信箱:kepuhenan@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花园路53号1号楼

邮    编:450008

 

 

附件: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流中心,是指本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依据《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设立,负责在特定区域推动特定技术发展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交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技术交流中心的名称前须冠以“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遵循有关规范,并须报本会审批后使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技术交流中心应遵守《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并负责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区域内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指导区域内同专业的农技协发展;

(三)开展国内外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

(四)举荐本专业领域优秀科技人才;

(五)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技术交流中心的设立、变更、撤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技术交流中心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热心农技协事业,能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本地域、本专业(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头作用,并联系、服务、指导3个以上基层农技协;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和高校等单位明确作为交流中心的技术支撑单位,并与交流中心建立固定合作关系;

(四)有固定的场所、办公人员,有合法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设立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设立技术交流中心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须经县、市联合会(科协)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负责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未获得本会审批之前不得以拟申请的交流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技术交流中心地域名称且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技术交流中心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技术交流中心名称格式统一为: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地域)××(专业)技术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技术交流中心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技术交流中心酝酿、协商产生,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任需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技术交流中心主任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上任时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中心的日常工作由主任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技术交流中心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交流中心主任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五条 技术交流中心举办超出其业务区域的重大活动,实行事前向本会书面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 技术交流中心接受所在县以上(含县级)农技协联合会(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技术交流中心工作人员的行政、人事、党务由申请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交流中心每年年底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具体事宜由本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年审或考核中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三)违规刻制印章的;

(四)无故不参加年审的;

(五)在年审中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报告擅自举办超出业务区域重大活动的;

(七)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技术交流中心申请表》

     《技术交流中心拟任主任登记表》


河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编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拟申请名称


技术支撑单位


办公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请写明单位简介、工作成绩等;拟成立中心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主要任务等。)

 

 

 

县级农技协(科协)审核意见

                      经办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技协(科协)审核意见

经办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农技协(科协)审核意见

经办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交流中心拟任主任登记表

中心名称


编    号


姓   名


社团职务


本人签字


曾 用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职    称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  人  简  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省级科协(农技协)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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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科学技术普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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