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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河南日报 时间: 2017-05-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更大程度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省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政策保障,日前,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河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进行了解读。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总体部署。5月30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在谈到深化改革创新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科技咨询支撑行政决策的科技决策机制,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解决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等问题。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五项改革措施。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资金管理、差旅会议管理等6个方面提出了16项改革举措。
        河南省一直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6月3日,谢伏瞻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系统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若干意见》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7月28日和29日,谢伏瞻书记、陈润儿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的有力保障。《意见》提出的改革举措,既有对国家《若干意见》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落地,还有结合地方事权的创新突破,是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又具有河南特色的“施工方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意见》针对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创新主体最关心的难点问题、科研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强调“四个坚持”,着力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为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减少科研项目管理的繁文缛节,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让经费更好地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服务,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二是坚持遵循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创新主体最关心的难点问题,统筹当前和长远举措,重点突破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赋予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等方面,争取在若干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切实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和“盲点”。四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三、《意见》在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在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省级竞争性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4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四、《意见》在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自主权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坚持简政放权,在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方面有以下三方面的突出“亮点”:一是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和出国经费管理。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二是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将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程序,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三是完善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省属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不再审批。简化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意见》在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方面还有哪些创新?
        答:针对广大科研人员反映的问题,我省结合省情实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建立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根据其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规模、对外共享服务、研发成效等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和持续稳定支持。二是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在省属科研院所和部分高校实施基本科研费制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经费支持,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完善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整合设立“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方式,引导和支持开展基础前沿和应用研究。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管理。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经费支出,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六、《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怎样才能确保各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优化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前面已经作了介绍,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和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保障措施?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见》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6月份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及出国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力度。《意见》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省激励创新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八、科研人员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解答
        1.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细,《意见》在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鉴于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及其不确定性,目前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不像工程预算那样的“事无巨细”。
        科研人员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问题,既有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的问题,也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规定了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2.科研人员反映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具体程序是什么?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原则上不得调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说明理由。
        项目预算各支出科目之间的调剂权限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无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3.科研人员反映科研课题项目资金拨付存在时间滞后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从申请项目到经费下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批复项目及预算、部门申请和国库拨付经费等,其中,项目前期立项评审等工作进度直接影响资金拨付时间。
        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这一问题,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已调整了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年初即可确定项目预算,为预算按时拨付奠定基础。
        同时,《意见》明确建立了科研项目经费年初预拨机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继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此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省级竞争性科研经费文件全部列为主动公开类文件,科研经费下达后全部在网上公开,方便科研人员查询,尽快领拨资金。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对《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通知》,省财政厅牵头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通知》制定的背景
        2017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下发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开展了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制度制定、机制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初见成效,增强了广大科研人员的改革“获得感”“成就感”。但是,在改革进程中,也存在少数单位制度出台不及时、抓落实力度不够的现象。此外,还有单位提出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的建议。为了让改革政策全面落地,特制定了该《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就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就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提出明确要求,以保障中央政策落地见效。同时,为了打消项目承担单位对内部管理办法“权威性够不够”的顾虑,《通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三、关于《通知》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的具体内容
        一是要求加快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高校科研院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制订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结余资金留用的计算起始时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三是明确了在研项目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
        关于间接费用管理使用细则制定问题,考虑到承担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间接费用管理使用不宜“一刀切”、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应由承担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结合单位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安排的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同时,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郑州大学、河南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试点将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不超过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40%,软科学、软件开发类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重最高可达60%。
        此外,为提升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为科研人员和单位做好服务,《通知》明确要发挥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化平台作用,省属科研院所、高校制定的各项制度应在平台上进行备案。科研项目依托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
        四、关于如何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是财政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机制和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推动改革举措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系统、集中登载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部门(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三是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跟踪改革进展,加大督查、通报力度。(转载于河南日报2017年5月16日第4版)

供稿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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