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2015年6月修订)》的通知
科协调函调字【2015】22号
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相关部门: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建设,推进站点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新修订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2015年6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2015年6月
修订)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
2015年6月26日
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
(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调查站点或站点)建设,实现站点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调查站点体系是科协履行好桥梁纽带职责,广泛、持续、深入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的基础工作。通过设立调查站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调查体系,准确掌握科技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渠道。
第三条 调查站点设立和管理的原则:
(一)点面结合。一部分站点直接设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另一部分站点设在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的基层科协、学会等枢纽型组织。
(二)分类设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专业和行业科技工作者的代表性。
(三)动态调整。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状况和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站点布局。
(四)有效保障。站点应该具备一定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愿意并有能力承担调查任务。
第四条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主要负责总体规划和宏观管理,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及有关全国学会管理部门(称为“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全国站点进行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日常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责任部门设立省级调查站点,大力推进科协系统调查站点体系建设。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区域责任部门根据中国科协确定的站点分配数量、类型和遴选要求,具体组织站点遴选工作,报经中国科协核准后设立站点。
第七条 调查站点的分类及工作对象:
(一) 机构类站点:指设立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大型卫生机构和中学的调查站点。机构类站点负责联系和调查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
(二) 区域类站点:指设立在地县科协、园区的调查站点。区域类站点负责联系和调查本区域内的科技工作者。
(三) 全国学会站点:负责联系和调查本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调查站点应为注册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
(一) 科研机构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县级及以上独立核算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
(二) 高等院校调查站点主要设在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审核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三) 大中型企业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集团企业)。
(四) 大型卫生机构调查站点主要设在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的卫生机构,以三级以上医院为主,也包括省级疾控中心和大型医学科研教学单位。
(五) 中学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城市、县镇、农村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六) 地县科协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县(市)级行政区划和地级行政区划的科协。
(七) 园区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国家级或省级园区的科协、园区管委会等能够广泛联系园区内科技工作者的单位和部门。
(八) 全国学会调查站点设在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九条 区域责任部门在遴选设置站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单个站点联系科技工作者的人数达到50人以上;
(二) 同一区域内调查站点的选取要根据站点类型、所有制和行业等因素充分考虑其代表性;
(三) 同一区域内,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大型卫生机构和中学等机构站点原则上不存在行政隶属和附属关系。
第十条 调查站点设立后,中国科协授予具有统一标识的牌匾,使用期限与调查站点的工作期限一致。提前撤销的站点应将中国科协授予的牌匾交回。
第三章 调 整
第十一条 为防止调查样本老化和提高调查质量,定期按比例对站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点,原则上予以调整更换:
(一) 超过规定运行周期。调查站点的基本运行周期一般为五年。原则上运行期满的机构类调查站点应及时更换,县科协站点、园区站点和全国学会站点综合考虑科技工作者队伍变化趋势及站点工作绩效进行调整轮换;
(二) 站点联系科技工作者的范围较小,无法满足运行周期内抽样调查样本轮换需要,提前予以更换;
(三) 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 站点所在单位发生人事、工作等重大变化,不能继续承担站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定期公布调整方案,区域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调查站点的调整工作,调整结果报中国科协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到期轮换下来的优秀站点可以转为省级站点,表现优异的省级站点可以轮换为全国站点。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五条 调查站点的职责为:
(一)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或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基本状况和动态信息;
(二) 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上报不少于一篇站点信息,发现问题或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三) 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中国科协下达的调查任务,包括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及相关信息采集等;
(四) 完成中国科协临时布置的信息报送和调研任务;
(五) 广泛开展建家交友活动,做好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站点应由业务相近的部门承担工作任务,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站点负责人,并报区域责任部门核准。站点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若干专职或临时人员承担具体调研任务。
第十七条 调查站点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人员调整等对站点工作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站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站点负责人和站点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和政府的科技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熟悉国家和地区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掌握基本的调查工作业务技能,熟悉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方法和问卷调查的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及互联网等现代办公工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数量、分布、结构、类型、流动等相关情况;
(四)善于与科技工作者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深入科技工作者之中,主动与科技工作者交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和现实需求,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五)善于争取领导支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站点工作,宣传调查站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情况,争取领导对站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六)善于处理调查站点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认真完成好调查站点工作,也不耽误本职工作,兼顾二者的平衡;
(七)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任务观念,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调查站点应建立严格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确保中国科协下达的各项调查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上报信息内容及时、真实、准确。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定期开展全国调查站点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对各区域责任部门开展的调查站点培训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区域责任部门组织本区域内调查站点工作人员及时参加中国科协组织的业务培训、专项调查课题的问卷调查培训;结合本区域实际开展站点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调查站点应积极参加中国科协和区域责任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活动,表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调查站点工作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的专项经费,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依据当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域责任部门具体指导管理的站点数量以及上年度考评结果,确定当年度站点运行经费总额及区域责任部门管理经费额度,按时足额拨付至各区域责任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域责任部门须将站点工作经费用于调查站点工作,包括开展调研、组织问卷调查、信息报送、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应遵循“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原则,可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高效、合理使用经费。各区域责任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及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站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域责任部门、调查站点和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协规定的工作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应定期出具决算证明。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协按年度对各调查站点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调查站点和区域责任部门给予表彰。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具体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经公示后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站点和区域责任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量化指标与定性评价结合的考核方法,对站点完成年度问卷调查任务、信息报送任务和其他工作情况逐项计分,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站点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点,确定为不合格:
(一)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达标的;
(二) 拒绝接受中国科协统一布置的调研任务的;
(三) 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违反规定,泄漏内部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对不合格站点提出通报批评。不合格站点须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区域责任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评优结果均不合格的站点,给予撤销处理,以后不再设为调查站点;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区域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工作平台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调查体系工作效率,中国科协建立调查站点在线工作平台,各调查站点及区域责任部门根据不同权限授权登录使用。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工作平台的内容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线工作平台中的信息、数据、文件属于内部资料,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