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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河南省科协 时间: 2014-08-02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准日

此次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完成时间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按照产权登记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三、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本次暂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企业所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所属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企业产权登记范围

1.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3.企业产权登记范围不包括地方金融类企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

五、填报土地房屋面积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事业单位提供的土地证、房产证,查验证载面积,审定产权登记相关数据;事业单位没有法定有效土地证、房产证的,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据实填报相关数据,暂不颁发《产权登记证》,应尽快厘清权属、办理相关法定权属证明后再予以核发。

六、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抓紧做好部署、培训和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产权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不得向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产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守“先清后登、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确保质量”原则。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发现账外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先进行账务调整,再办理产权登记;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本级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3.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核查。为确保产权登记数据质量,防止产权登记单位申报数据不实,或重要事项漏报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产权登记数据质量专项核查(抽查)工作。

4.建立通报制度。对精心组织、报送数据质量较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给予通报表扬,对拖延不办或组织不力,报送数据质量较差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给予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1.产权登记工作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产权登记表的财务数据要与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核对,凡发现不一致的,由产权登记单位提供有关依据,财政部门应予以调整。

2.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和附加目录清单整理成卷(本次办理产权登记,不提交“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和附加目录清单整理成卷(本次办理产权登记,不提交“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上述整理成卷资料共三份,单位留存一份,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一份。

3.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表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表说明》挂河南省财政厅内外网“资产管理处”版块、河南省财政厅预算执行网“资产管理”版块。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4年5月5日

966_1482_产权登记会议文件资料.zip

供稿人:河南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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