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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河南省科协 时间: 2012-04-12

2012年04月05日
科协普函础字〔2012〕19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普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2012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此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实施,对促进“十二五”期间我国科普事业发展,推进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两项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转发你们。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682_12412_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供稿人:河南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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